黨政領導干部保密守則
—十條守則—
中共中央保密委員會下發(fā)的《關于黨政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責任制的規(guī)定》,明確規(guī)定了領導干部必須遵守的十條保密守則。這十條守則是:
(一)不泄露黨和國家的機密;
(二)不在無保密保障的場所閱辦、存放保密文件、資料。
(三)不擅自或指使他們復制、摘抄、銷毀和私自留存帶有密級的文件、資料。確因工作需要復印的,復印件應按同等級文件管理;
(四)不在非保密筆記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電子信息設備中記錄、傳輸和儲存黨和國家秘密事項;
(五)不攜帶秘密文件、資料進入公共場所或進行社交活動,特殊情況確需攜帶時,須經本單位保密部門或主管領導批準,并由本人或提定專人嚴格保管;
(六)不準用無保密措施的通信設施和普通郵政傳遞黨和國家秘密;
(七)不準與親友和無關人員談論黨和國家秘密,管好身邊工作人員和配偶、子女;
(八)不在私人通信及公開發(fā)表的文章、著作、講演中涉及黨和國家機密;
(九)不在涉外活動或接受記者采訪涉及和國家秘密;確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黨和國家秘密,應事先報經有相應權限的機關批準;
(十)不在出國訪問、考察等外事活動中攜帶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文件、資料或物品;確因工作需要攜帶的,須按有關規(guī)定辦理審批手續(xù),并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。